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东赋,男,1973年3月31日出生于江西省金溪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金溪县秀谷镇胜利路140号。1992年5月因犯偷盗罪、伪造证件罪被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二个月,1995年10月12日刑满释放。2001年8月1日因涉嫌偷盗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拘捕。现羁押于姑苏市榜首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蔡文度,男,1960年1月7日出生于福建省晋江市,汉族,高中文化,住福建省晋江市深沪镇金屿居委会南区99号。1986年因犯贪污罪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1年8月10日因涉嫌收买赃物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拘捕。现羁押于姑苏市榜首看守所。
江苏省姑苏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姑苏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吴东赋犯偷盗罪、逃脱罪,被告人蔡文度犯收买赃物罪一案,于2002年3月18日作出(2002)苏中刑二初字第00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吴东赋、蔡文度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以为现实清楚,决议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完结。
原审确定现实为:1999年5月某日晚,被告人吴东赋窜至姑苏新区姑苏爱普生有限公司,翻墙进入该公司,并扳开该公司库房的窗户防盗网,进入公司库房,窃得P311016200型、P311016300型导电橡胶合计26.9万粒,价值人民币578081元。后将其间的15万余粒导电橡胶卖给被告人蔡文度,被告人蔡文度在明知是赃物的状况下仍予以收买。
2001年8月7日,被告人吴东赋在被关押期间,乘看守人员不备,从姑苏新区新枫路派出所逃出,后被捕获。
上述现实有经原审法院庭审质证的下列依据证明:(1)被告人吴东赋的供述,供述了在1999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其翻铁栏杆进入姑苏爱普生有限公司内,在走到最东面的一幢厂房时,从南往北把房子上的铝合金窗每扇都推一下,推到一个窗子时被推开,其就用手把窗上的防盗网(窗子的左下角)掰开,钻入房内,看见一堆箱子,即把箱子上的胶带扯开,发现纸箱里放着一只只塑料盒,上面有MadeinJapan的字(后知道叫导电胶),就拿了两只大纸箱。把导电胶装入纸箱,并用封箱的宽胶带把纸箱封好。发现东面库房门虚掩,即从东门出去。然后将两箱导电胶扔出爱普生公司围墙,逃离现场。回江西后其清点了一下,总计窃得269000只导电胶。后其将16万粒左右的导电胶卖给蔡文度,其他的卖给一“黄牛”的现实并招认其身上的伤系在其逃脱被抓捕过程中形成的。(2)证人倪海和报案笔录,证明1999年5月24日上午,发现公司库房五箱橡胶导电胶(P311016200型、P311016300型)被窃,并发现库房东墙东门南榜首扇窗的防盗网被摆开一个洞,现场留传两只纸箱,上面的封箱胶带被硬拉掉。(3)证人陈卫东证言,证明在1999年5月21日下午,发现导电条(P311016200型、P311016300型)没有了,就向科长报告。该批导电条是5月14日晚进步库房的,共5箱,现场只要两只空箱子。(4)姑苏爱普生有限公司进货入库单,证明姑苏爱普生有限公司进该批导电胶的型号为P311016200型、P311016300型,进货时刻为1999年5月14日。(5)现场勘查笔录、相片,证明被窃现场坐落爱普生公司库房,库房东侧一铝合金窗的防盗网被扯开,东侧铝合金大门虚掩,现场一箱子被扯开等状况与被告人吴东赋的供述相吻合。(6)姑苏市公安局新区分局调取依据通知书,证明从广州电子城蓝天通讯处调取赃物导电胶两粒。(7)姑苏市价格认证中心报告书,证明了被窃导电橡胶条P311016200型、P311016300型价格均为2.149元/粒。(8)证人袁学明证言,证明2001年8月7日清晨5时左右,在对吴东赋检查过程中,吴东赋提出上厕所大便,其和石志东一同把吴东赋带到派出所楼下的厕所,解好大便后,吴趁其一个人不备之际,逃出派出所。(9)证人朱泽高证言,证明2001年8月7日早上5时许,其在姑苏新升新苑西大门值班,看见从派出所先后跑出两个人,就跟着追过去,在珠江路西边的稻田里将从前跑出来的那个人追住了。(10)姑苏市公安局新区分局新枫路派出所出具的状况阐明及发破案、扭获通过,证明被告人吴东赋逃脱及被告人吴东赋、蔡文度被捕获的通过状况。(11)金溪县人民法院
李海偷盗案((2012)鄂黄陂刑初字第003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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