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经营者会集申报规范的规则》现已2023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22次常务会议修订经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8年8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9号发布根据2018年9月
18日《国务院关于修正部分行政法规的决议》第一次修订2024年1月22日
第一条为了清晰经营者会集的申报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拟定本规则。
(三)经营者经过合平等方法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许可以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议性影响。
第三条经营者会集到达下列规范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法律组织申报,未申报的不得施行会集:
(一)参加会集的一切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世界内的营业额算计超越120亿元人民币,而且其间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我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越8亿元人民币;
(二)参加会集的一切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我国境内的营业额算计超越40亿元人民币,而且其间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我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越8亿元人民币。
营业额的核算,应当考虑银行、稳妥、证券、期货等特别职业、范畴的实在的状况,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反垄断法律组织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拟定。
第四条经营者会集未到达本规则第三条规则的申报规范,但有根据证明该经营者会集具有或许或许具有扫除、约束竞赛作用的,国务院反垄断法律组织能要求经营者申报。
第五条经营者未按照本规则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则做申报的,国务院反垄断法律组织应当依法进行调查。
第六条国务院反垄断法律组织应该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对本规则确认的申报规范的施行状况做评价。